明知患病仍承保 保险公司被判赔
明知投保人身患重症,明知保险公司署理人仍与之订立人身保险条约。患病保险事变爆发后,仍承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刘某未尽如实见告使命为由谢绝理赔。保保2月10日,司被永新县国夷易近法院判令永新县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保险金3.6万元。判赔
据清晰,明知刘某因面部及双手皮肤硬化,患病于2003年12月22日被江中医学院第二隶属医院诊为“肺间质疾病、仍承硬皮病”。保保2004年5月26日,司被刘某与永新县人保公司的判赔署理人左某签定了2份康宁一生险保单,保单约定,明知如刘某身去世,患病由保险公司给付6万元保险金,仍承受益酬谢李某。在保单签定历程中,刘某对于署理人提出“近5年内是否曾经住院治疗”的讯问未如实见告,而署理人也对于刘某展现出清晰有异于艰深人的颜面浮肿、气喘、语声低缓等重症病态不加查问。2005年1月27日,刘某因“肺间质疾病、硬皮病”过世。后受益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,保险公司却以刘某未尽如实见告使命为由谢绝理赔,李某遂将其诉至永新县国夷易近法院。
永新县国夷易近法院审理以为,原、原告签定的保险条约正当建树。在保单签定历程中,刘某虽对于署理人提出“近5年内是否曾经住院治疗”的讯问未如实见告,存在差迟;保险公司署理人与刘某早已经清晰,对于刘某展现出清晰有异于艰深人的重症病态不加查问,导致刘某未见告对于保险事变爆发有严正影响的患了“肺间质疾病、硬皮病”的事实,保险公司亦不能免责。凭证双方的差迟责任,永新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支出4.5万元保险金。保险公司不屈,向吉安市中级国夷易近法院提起上诉。
二审法院以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晰,但讯断保险公司担当的责任过重,变更原讯断为保险公司向李某支出3.6万元保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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